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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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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8-30 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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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人社发〔2013〕1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开展政府职称评审职能向行业组织转移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精神,为推进社会人才评价主体向行业组织规范有序转移,今年在原6家行业组织承担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新增深圳工业总会等12家行业组织承担、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政府职称评审职能向行业组织转移机制,大力扶持行业组织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深圳市被确定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将根据广东省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稳妥、协同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相关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另文通知。

  (三)扩大职称网上评审试点范围。

  在2012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扩大网上评审试点范围,在评审环节实现评委自动抽签、申报材料随机分配、评委独立打分投票等功能,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客观和科学性,与申报环节、核准环节有效衔接,继续优化“无纸化”的全流程职称评审管理模式。

  (四)开展新兴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职称评审需求强烈,为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和新兴专业人才的需求,今年我们在交通运输领域试点拓展细化评审专业,新增物流工程和汽车运用工程专业的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起物流行业和汽车运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五)完善创新型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在总结2007年以来开展创新型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充实创新型人才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努力涵盖并体现不同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促进创新型人才开发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六)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

  自2009年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结合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由原来考评结合调整为以考代评。调整后,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方式。

  (七)继续开展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改革试点。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今年各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阅。经2011、2012、2013年度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可申报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受理申报安排

  (一)2013年度我市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至10月31日。我市市属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和评审方式安排见附件1。

  (二)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请注意查阅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发布的通知。用人单位将申报人的纸质申报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点:市民中心C区3012室)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核加具意见盖章后,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按照流程报送各相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三)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市高等学校教师和中专技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今年暂不安排在本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其他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广东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请查阅http://www.szhrss.gov.cn/ztfw/zyjszg/tjhb/)。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3.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4.创新型人才专业资格评审申报政策调整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

  (1)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主要完成人(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3)近三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4)近三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人员。

  (5)近五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6)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

  (7)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项主要参与人。

  (8)近五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获奖人员。

  创新型人才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只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 (由单位出具证明),论文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与本专业工作岗位相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申请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人,使用申报系统中“创新型人才”申报通道进行申报,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申报系统扫描件均要求JPG格式,单页扫描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时间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同步进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其中: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

  2.申报市属评委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3.申报市属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两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专项技术分析报告要求内容与工作岗位有关,应是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的报告而非综述性文章(字数在3000字左右),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做出鉴定意见(约300字左右),其中对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评价应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省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可按政策倾斜免考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应政策倾斜免考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2、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可按政策减免。

  (七)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时需相应提交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市属评委会的,申报人仅需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个人社保卡电脑号,该社保卡电脑号对应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报省属评委会的,还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注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十)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申报人填报的申报信息、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13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十二)评审收费。

  2013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中、初级和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作为评审的一个环节,收取考务费100元/人;考试合格人员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验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按初级180元/人、中级350元/人、高级620元/人补足评审费用。

  4.委托省属评委会的,按省有关要求执行。

  四、市属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今年继续开展网上评审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详见附件1),未参与试点的评委会评审方式不变。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帐号的单位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帐号),用人单位登陆系统后,为申报人创建个人用户和密码。操作说明见网站相关栏目。

  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二)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陆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底色为深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

  (三)个人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1.属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按照网站提示上传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材料扫描件的目录要求见附件4。

  2.非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除上传创新型人才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倾斜免考对应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外,其他申报材料不需要上传扫描件,仅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1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待日常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系统打印出《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相应的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员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核。

  (六)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在评委会的受理时间段内,各用人单位将以下材料报送评委会相应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安排退回。

  1.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以考代评人员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相应的申报表。(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双面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一律不予受理;属个人和单位签字、盖章栏目均需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版本一律不予受理。)

  2.非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不含以考代评申报人员)按以下顺序整理报送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附件5)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相应的申报表1份。(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双面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一律不予受理;属个人和单位签字、盖章栏目均需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20份。(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3纸规格),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版本一律不予受理。)

  (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版本一律不予受理。)

  (5)证书、证明材料(附件6)。包括:学历证、资格证(属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需附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外语考试成绩通知、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专业考试合格证。(提交纸质复印件,单位核对人签字,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7)1份。

  (7)业绩、成果材料(附件8)。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提交纸质复印件,单位核对人签字,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8)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附件9)。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提交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质量和篇数要符合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条件。(提交纸质复印件,单位核对人签字,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期刊论文仅要求复印具有刊号、出版日期、出版单位等信息的页面、该篇论文所在目录页面、论文正文页面;著作仅要求复印封面、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面、可证明申报者所起作用的页面。)

  以上第(1)至(8)项均独立装订成册。

  (七)缴纳评审费用。

  用人单位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的评审费用缴纳通知,到指定的银行缴交评审费用,并将缴费单回执联交回日常工作部门进行缴费确认。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八)答辩。

  申报人根据日常工作部门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九)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

  五、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六、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核查机制

  继续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第三方审查验证机制,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终身追溯,取消因此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公告。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9日

      

附件:1.深圳市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和评审方式

  2.职称外语倾斜政策及提交材料说明

  3.计算机倾斜政策及提交材料说明

  4.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申报人员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说明

  5.送评材料目录单

  6.证书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业绩成果材料

  9.论文著作材料

 附件请浏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http://www.szhrss.gov.cn/tzgg/201308/t20130830_2195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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