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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2017年度石油化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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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13 09: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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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93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石油化工专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至10月26日。其中:

1.10月26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职称评审。

2.10月28日12时前,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并完成职称评审费的缴费。在此时点前,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缴费的,将退回申报并无法继续申报本年职称评审。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首页—网上申报—人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系统(https://sz12333.gov.cn/tpmisunit/zjindex.jsp)申报,申报系统于9月25日零时起开放。

(三)受理专业范围: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分析、化学工程专业高、中、初级。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武汉大学产学研大楼A403。

(五)受理咨询电话:83461533-803

(六)咨询QQ群:290120014(请实名申请)

(七)职称评审业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受理电话:88121151。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继续执行《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33号)。

2.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

(1)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主要完成人(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2)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3)近三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4)近三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人员。

(5)近五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6)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人员。

(7)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项主要参与人。

(8)近五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获奖人员。

(9)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创新型人才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不作原则性要求,论文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与本专业工作岗位相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申请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人,使用申报系统中“创新型人才”申报通道进行申报,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申报系统扫描件均要求JPG格式,单页扫描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时间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同步进行。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在申报职称评审时,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其中: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

2.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两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专项技术分析报告要求内容与工作岗位有关,应是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的报告而非综述性文章(字数在3000字左右),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做出鉴定意见(约300字左右),其中对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评价应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七)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申报人仅需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个人社保卡电脑号,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申报人填报的申报信息、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均截止于本年度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市属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帐号的单位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帐号),用人单位登陆系统后,绑定申报人的社会统一用户平台帐号。操作说明见申报网站温馨提示。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二)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陆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底色为深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往年在系统申报但评审不通过人员,可在已申报记录中选取相应记录重新申报,补充新的业绩成果信息和材料。

(三)个人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按照网站提示上传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

(四)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17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待日常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系统打印出《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相应的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员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核。

(六)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在评委会的受理时间段内,各用人单位将以下材料报送评委会相应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安排退回。网上评审试点评委会的申报人员、以考代评申报人员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相应的申报表。(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双面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一律不予受理;属个人和单位签字、盖章栏目均需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要求:此表由申报系统打印(A4纸规格),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版本一律不予受理。)

(七)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附件《2017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具体网上缴费说明见附件1

(八)答辩。

申报人根据日常工作部门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答辩流程和答辩须知详见附件2

(九)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自行登陆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无须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评后公示情况表。

四、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五、市职称主管部门建立了职称诚信档案。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特此通知。


【相关通知链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93号):

http://www.szhrss.gov.cn/tzgg/201709/t20170908_8552113.htm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

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hrss/tzgg/201706/61148.html


【附件下载】

附件1:2017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docx

附件2:2017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答辩流程及须知.docx

附件3:粤人职[2000]33号 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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