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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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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4: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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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4〕3519号

广州、韶关、东莞、中山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规定,“对仍在生产低效电机的企业、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的使用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视同超能耗限额标准低于30%执行惩罚性电价,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并进行公开曝光。对无法提供在用电机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予以处理”。经检查和复查,广州市启鸣纸业有限公司、乐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高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和诺而达铜管(中山)有限公司4家企业未按要求整改,仍在使用淘汰低效电机,决定对其执行惩罚性电价。自2014年8月1日起,上述4家企业的用电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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