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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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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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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6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署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仅为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税);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须是2013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供应服务商必须有相应资质(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联系人:

  贺晓青

  TEL:18025382123

  孙珍珍:

  TEL:18025382129

  办公:0755-834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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