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两新工委通〔2013〕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积极参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工作,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今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该章程的修改,使律协党委在律师行业中的地位首次以制度化形式予以确立,并被赋予把握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的历史重任。市律协党建工作的这一举措,为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了新的做法。对此,市委副书记戴北方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市委两新工委和司法局党委很重视,律协党委积极作为,律师协会给予支持,使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在律协章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为党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很有意义。值得祝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虎同志批示:“借鉴好的做法,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市委领导同志的批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落实,增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市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市律协党委在推进律师协会党建工作中的做法、成效和经验,不仅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也鼓舞和鞭策我们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尤其是各行业协会类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定和此次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信心和决心,以此为动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联系实际,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发展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探索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对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行业协会党组织,要突出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党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广党组织和协会理事会“双培双推”(即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优秀人才;把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优秀党员推选为党务工作者,把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进入社会组织管理层)、“双向互动”(即社会组织和党组织互动、相互促进)和“定责共建”(即通过理事会和党组织代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决策、管理和文化建设等,从而进一步确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商(协)会等党组织,要突出服务会员单位发展、促进行业廉洁诚信建设;对于其它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要重点加强行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律诚信体系建设。
三、六个结合,努力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模式
在认真总结“律师行业协会与协会党委建立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做法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个结合”:
(一)组织结合。通过深化“双培双推”工作,推进协会机关与协会党委结合、党群组织结合、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与党支部结合,实现负责人“交叉任职”,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
(二)工作结合。建立“双向互动”机制,逐步实现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重要会议、党组织与协会管理层沟通协商恳谈、共同学习,做到党组织协会联席同部署、党务业务同督办、党员群众同落实等,形成党建工作和协会工作的互动结合。
(三)制度结合。包括日常工作制度相衔接、考核制度相衔接、表彰制度相衔接、党务业务公开制度相衔接等,实现党建与业务结合的长效化。推广“定责共建”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参照市律协党委的做法,与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修改协会章程(工作制度)等形式,明确党组织功能定位、职责权利,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监管结合。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相结合、廉洁自律工作相结合、诚信机制相结合、党风行风建设相结合等;形成行业监管与党内监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树立行业诚信立业、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五)资源结合。加强远程教育等载体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党建QQ群等各类党建工作平台,与协会在网上办公、教育学习、信息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党务、行业资源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六)活动结合。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平台的作用,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党群文体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等活动中,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中,增强活动的教育宣传效果。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学习借鉴先进成功经验,探索符合各自行业党建工作实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努力把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堡垒。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并报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中共深圳市委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