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和分类
(1)概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分类。社会团体作为第二级分类,还可进行第三级分类,分为学术社团、专业社团、行业协会、联合社团等四类。
2、目标和任务
(1)组织建设。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的原则,与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或团体会员、同一业务指导单位所属社会团体等联合建立行业性、混合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根据社会团体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的实际,积极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楼宇联建、行业联建等形式设置党组织。在影响力较大的社会团体组建行业党委,统筹抓好会员单位党建工作。
(2)队伍建设。党组织按照要求配齐班子,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书记一般以组织内部选拔为主,人选要求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协调各方关系,每年民主测评达到“合格”以上;组织中暂时没有书记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外部选派、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党性强,分工明确,工作有活力。注重党员队伍培育,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完善党员教育培训、流动党员和兼职党员管理服务机制,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到位。注重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秘书处、办公室的主要管理人员。
(3)功能建设。社会团体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会员和会员单位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推动社会团体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互动制度健全,党组织书记参与组织决策、共同学习机制完善。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组织关系管理、党务公开、党费收缴、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每年至少开展4次组织活动,党员参与率达到90%以上。鼓励创新党建活动方式,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中。保持社会团体的公益性,引导和监督做好工作经费、财政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和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在兼职工作人员、个人会员中的党员推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增强党组织对职工和会员群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4)保障建设。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党组织或属地党组织要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好活动场所,可采取单独设立、与行政办公场所合建合用、与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共建共享等方式,确保社会团体党组织有活动场所,做到有党旗、有设施、有标志、有书报、有宣传阵地。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备有效,财政拨付的党员活动经费、党务工作者津贴,以及返拨的党费等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健全。
3、考评和定级
(1)自评。结合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和晋位升级工作,以及党建工作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考核,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形式,每年对党组织完成上述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自评。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形成党组织自评结果,报送上级党组织。
(2)定级。上级党组织对各基层党组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打分,并开展民主测评,邀请职工群众,部分个人会员或会员单位中的党员和群众参加。根据自评、打分和民主测评结果,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确定基层党组织完成目标任务的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应用。对定为“优秀”的基层党组织,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定为“不合格”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实行“一组织一策”,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召开群众满意度测评会,由上级党组织主持,党组织书记作专项述职,邀请部分党员、职工群众,以及部分个人会员或会员单位中的党员和群众进行民主评议。